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个人:
《神农架林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已经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1日
神农架林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面,充分发 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购房 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房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房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房贷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不得存在除原商业房贷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条 借款人提前结清商业房贷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结清时间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已取得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的借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借款人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及贷后管理等业务事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房贷的缴存人,均有资格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请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 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原商业房贷已还款1年(含)以上,信用良好且无逾期贷款,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七)借款人同意用原商贷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并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八)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九)能够提供所购房产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 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证明,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十)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套数、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余额存贷结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不得高于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当年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当前最高贷款额度是6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核算。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房贷,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同意提前还款确认 函》(明确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金额、房屋地址、内部收款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贷款咨询和申请。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时需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状况承诺书)原件;
(二)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及《商业房贷还款计划》;
(三)借款人(或配偶)所购住房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原件;
(四)借款人(或配偶)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将需要提交的全部贷款材料,交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审查。
第十五条 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贷款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准予商转公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授权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房产、婚姻情况。
第十九条 中心认真审核相关贷款资料后,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款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将其他贷款事项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资料欠缺的通知本人及时补齐资料。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中心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将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约定的还款账户或存款专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预存差额资金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借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偿还法。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后,可选择提前结清剩余全部借款本息或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继续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15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经电话、短信、书面(信函、报纸公告)催缴仍不还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程序,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第二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解除《借款合同》的要求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提前书面(信、函、报纸公告)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且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应结清商转公贷款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中心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等资料给借款人,并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中心债权解除,抵押权随之解除,《借款合同》予以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在正常还款期间,未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的,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于借款人等情况的具结书,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撤销其贷款的审批决定,五年内不得向其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提前结清模式,由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暂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