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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1500713/2024-25989 发文单位: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主题分类:其他 名  称:【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4-07-03 14:57 发布日期:2024-07-03 14:57 文  号:神公积发〔2024〕11号 文  号: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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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个人: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已经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71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信行为及惩戒

第五条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较重失信,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包括缴存人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人状态变更,缴存人冻结/解冻,单位托收,缴存人单位调整,缴存人基数调整等。

(一)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6个月)12个月以内的;

(二)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影响中心业务审批或帮助职工骗提的,且未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三)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单位;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基数的单位;

(五)单位停缴职工人数、贷款职工人数与正常缴存人数比例关系出现异常的,情节较严重,但未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第六条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5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包括缴存人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人状态变更,缴存人冻结/解冻,单位托收,缴存人单位调整,缴存人基数调整等。

(一)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

(二)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影响中心业务审批或帮助职工骗提,且已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四)单位停缴职工人数、贷款职工人数与正常缴存人数比例关系出现异常的,情节较严重,且已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第七条 缴存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较重失信,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的住房公积各项业务。(不包括按月缴存、对冲还贷、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或者套取骗贷后被发现,经批评教育在10日内全额退还的;

(二)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发生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3个月)或累计逾期6个月以内的,经催缴仍未还贷的;

(三)自主缴存户或利用非就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取得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3个月)的;

(四)个人违规代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已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第八条 缴存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的住房公积各项业务。(不包括按月缴存、对冲还贷、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的住房公积金,并拒不全额退回的或超出10日退还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拒绝退还贷款本息的或超出10日退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发生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经催缴仍未还贷的;

(四)1年内出现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个人违规代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已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且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九条  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较重失信,3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一)假借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与中心签订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

()其他违规代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未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第十条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责任,或违反与中心签订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虚假购房,或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销售材料等欺骗手段协助缴存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四)其他违规代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审慎管理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系统自动冻结单位和个人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提取业务审核期为5个工作日,贷款业务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对拟列入失信行为的缴存单位、业务关联单位和缴存,中心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诉。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中心应当予以更正。

(五)信息披露。中心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失信行为整合汇总成黑名单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操作系统并利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不定期发布。

第十二条  中心披露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脱敏处理),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缴存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和业务关联单位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保证人代偿的,中心应当将其直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四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单位、缴存人和业务关联单位在限制期内如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六条  业务关联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可按相关规定重新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报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  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骗提骗贷所获资金的,或贷后无故停缴、调低缴基数的缴存人按规定时间及时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的,限制期满,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7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暂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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